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
第 27 條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27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認可醫療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訪視紀錄與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及保存,其保存期限至少七年。
第 26 條
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