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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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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第二十條所定優先管理化學品中,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18 條
第 20 條
相關函釋
2005-08-18
廢 勞安 1字第 0940046256 號令
已廢止
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應設置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