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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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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者。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者,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數量。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1996-04-17
廢 (85)台勞安三字第 113342 號
已廢止
有關事業單位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在同一縣市,得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三條之規定聯合設置醫療衛生單位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