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之: 一、熔接檢查。 二、構造檢查。 三、竣工檢查。 四、定期檢查。 五、重新檢查。 六、型式檢查。 七、使用檢查。 八、變更檢查。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