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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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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第 41 條
第 4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