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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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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5 條
第 四 節 堆高機
條文內容
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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