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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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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第 三 節 軌道車輛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汽笛、警鈴等信號裝備。 二、於夜間或地下使用者,應設置前照燈及駕駛室之照明設備。 三、使用內燃機者,應設置標示潤滑油壓力之指示器。 四、使用電動機者,應置備自動遮斷器,其為高架式者,並應增置避雷器等。
第 140 條
第 14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