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軌道車輛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49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駕駛動力車者,應規定其離開駕駛位置時,應採取煞車等措施,以防止車輛逸走;對於操作捲揚裝置者,應規定其於操作時,不得離開操作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