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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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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7-2 條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7-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
第 177-1 條
第 177-3 條
相關函釋
2010-12-27
勞安 2字第 0990146700 號公告
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應使用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 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