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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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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1 條
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4-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第 184 條
第 18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