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4-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