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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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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2 條
第 七 節 爆破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使用電氣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 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 三、指定發爆者。 四、指示有關發爆場所。 五、傳達點火信號。 六、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
第 221 條
第 2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