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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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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6 條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第 225 條
第 227 條
相關函釋
1999-07-06
(88)台勞安二字第 0029348 號
有關承建工程強風大雨用於事前防範及停止作業規定乙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