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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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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6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6 條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有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相關函釋
1999-07-06 (88)台勞安二字第 0029348 號
有關承建工程強風大雨用於事前防範及停止作業規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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