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節 電氣設備及線路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42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連接於移動電線之攜帶型電燈,或連接於臨時配線、移動電線之架空懸垂電燈等,為防止觸及燈座帶電部分而引起感電或燈泡破損而引起之危險,應設置合乎下列規定之護罩: 一、燈座露出帶電部分,應為手指不易接觸之構造。 二、應使用不易變形或破損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