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0-1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