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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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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4 條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離輻射線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隔離措施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 283 條
第 285 條
相關函釋
1994-01-06
(83)台勞安二字第 80857 號
關於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四條所稱「移動式」電動機具與「 攜帶式」電動機具之認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