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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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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0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0 條
第 十一 章 防護具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相關函釋
1998-08-28 (87)台勞檢一字第 036041 號
有關勞工進入工地是否依規定需配戴安全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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