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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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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8 條
第 二 節 溫度及濕度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第 307 條
第 30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