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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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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三 節 通路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 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