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二 章之一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4-4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濕熱、寒冷、多濕暨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工作場所,應於各該工作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飲食等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設置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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