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三 章 附則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7 條

條文全文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