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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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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第 二 節 一般工作機械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二、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三、規定研磨輪使用,除該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四、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五十為之。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試驗。
第 61 條
第 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