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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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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第 四 節 衝剪機械等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7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第 71 條
第 73 條
相關函釋
2011-12-28
勞安 2字第 1000037327 號函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2 條,適用於事業單位或雇主設置衝剪機 械總數達 5 台以上者,非限制於在生產製造階段之生產製造場所設置總 數達 5 台以上,如有廢用之衝剪機械,得不列入計算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