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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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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88 條
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相關函釋
1997-03-18 (86)台勞安二字第 010493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所指之「專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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