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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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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有至少保持○.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如為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者,應保持○.○五公尺以上距離;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第 90 條
第 92 條
相關函釋
1994-04-18
(83)台勞安二字第 25778 號
有關製布工廠之壓花機器是否屬危險性機械,其應如何設置安全設備及童 工可否從事上述機器之掃除作業乙案
1993-06-10
(82)台勞安二字第 33361 號
建議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所稱之「滾軋機」採設備列舉之方 式訂定乙案
1993-04-27
(82)台勞安二字第 22136 號
有關軋液機等是否為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一條所稱之「滾軋機」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