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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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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5 條
第 一 節 起重升降機具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相關函釋
1993-09-09 (82)台勞安二字第 54676 號
有關機械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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