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 17 條

條文全文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