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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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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02-06-06
勞保 3字第 0910022739 號函
有關勞工請領職業疾病生活津貼適用規定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