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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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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得請領補助者,為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19-06-11
勞職授字第 1080202290 號函
因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修正第 7 條內容,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3 月 11 日勞保 3 字第 0920010054 號函自 108 年 5 月 1 日停止適用
2003-03-11
廢 勞保 3字第 0920010054 號函
已廢止
職業災害勞工死亡,其成年子女年滿 20 歲以上有工作能力並參加勞工保 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以上者,不予補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