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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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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1990-08-10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並應將其受訓期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