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
第 7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1990-08-10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除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暨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外,並輔導擔任訓練教學或相關技術性工作。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