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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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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第 8 條
最新修正:
1990-08-10
條文全文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係對在職人員已擔任或準備擔任職業訓練教學工作,並已具備部分之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者,就其尚未具備部分之條件,施予相關課程之訓練。
第 7 條
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