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