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
第 3 條
命令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3-09-13
條文全文
經審定登記合格之教師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於轉任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時,其審定登記合格後在學校之專任教學年資,由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予以採計。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