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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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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06-11-13
條文全文
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程序,應報請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12-06-07
勞職訓字第 1010067115 號函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7、14 條,一般民營事業機構、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應依據市場需求機制並配合原 設立主體專長領域,辦理設立證書載明之訓練職類課程
2000-07-17
(89)職企字第 014206 號
向直轄市及各縣 (市) 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申請 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其附設地點在原立案主管機關轄區外者,其審核機關 宜由何機關辦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