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條文全文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由具備左列資格之技術熟練人員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 一、已辦技能檢定之職類,經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未辦技能檢定之職類,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