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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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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命令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12-09-26
條文全文
依前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委託契約者,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為訓練受託單位。但不可歸責於訓練受託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