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
第 44 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44 條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條文內容
雇主遇強風、大雨、雷電交加及不良天候時,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
← 第 43 條
第 45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