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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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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條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 62 條
第 五 章 附則
條文內容
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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