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
第 10 條
命令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0-07-17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有工作場所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討並修正其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後,留存備查: 一、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職業災害。 二、火災、爆炸、有害氣體洩漏。 三、其他認有製程風險之情形。 勞動檢查機構得請事業單位就評估報告內容提出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出建議。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