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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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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0-07-17
條文全文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第 1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