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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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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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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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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2018-10-01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每年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定額進用身…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後三十日內,就直轄市、縣(市)…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時,應於每年接獲函知後三十日內,將其…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將該款項撥交至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