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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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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8-10-01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數額大於分配數額時,應於每年接獲函知後三十日內,將其提撥數額減分配數額後之款項,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撥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額度內扣減。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