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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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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16-03-30
條文全文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 16 條
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