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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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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6-03-30
條文全文
本準則所稱庇護工場,指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機構。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