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5 條

條文全文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