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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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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6-03-30
條文全文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2012-03-13
勞職特字第 1010005356 號函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5 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 及補助準則第 4、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推 動設立庇護工場係屬權責,審核公法人所提申請及發給許可證
2011-07-18
勞職特字第 1000019831 號函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5 條,庇護工場設立之 許可,係屬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權責,因農場規劃及農地使用, 事涉農業相關法令之規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 機關之意見,依職權核處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