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
第 13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3-09-23
條文全文
本準則所定之專業訓練、繼續教育及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所定專業訓練、繼續教育,主管機關應視轄區內需求規劃辦理,並得委託大專校院、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得由各大專校院辦理。
第 12 條
第 14 條
相關函釋
2022-10-05
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1633A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 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2021-09-22
勞動發特字第 1100510206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 免規定」,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20-12-03
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6167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時數、課程及抵免規 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