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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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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3-09-23
條文全文
督導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 二、完成督導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三、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三年以上。 其他具有實際輔導前項第一款規定之人員三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具有所需督導專業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8 條
第 10 條
相關函釋
2021-09-22
勞動發特字第 11005102061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 免規定」,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015-08-19
勞動發特字第 10405092891 號公告
依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 12 條規定,修 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 自 105.01.01 生效
2009-07-17
勞職特字第 0980503184B 號公告
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專業訓練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 」,並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