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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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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所定重體力勞動作業,指下列作業: 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
- 第 3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
- 第 4 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
-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
- 第 6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
- 第 7 條雇主原訂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 第 8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