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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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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第 二 章 設施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48 條
最新修正:
2024-06-13
條文全文
雇主儲存、使用鉛、鉛混存物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使用不致漏洩之密閉容器,將粉狀之鉛、鉛混存物適當儲存。 二、粉狀之鉛、鉛混存物漏洩時,應即以真空除塵或以水清除之。 三、塊狀之鉛、鉛混存物,應適當儲存,避免鉛塵污染。
第 47 條
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