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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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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二 章 設施
鉛中毒預防規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4-06-13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之熔融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 二、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除之構造。
第 8 條
第 10 條